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嘉義市婦女生育津貼暨新生兒營養禮金發放作業要點

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府社福字第1041604091號函修正

一、嘉義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政策,落實照顧婦女福利,補助婦女生育時
  所需費用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申請婦女生育津貼(以下簡稱本津貼)應符合下列規定:
  (一) 產婦或其配偶已設籍嘉義市(以下簡稱本市)一年以上者,且中途 未遷出者。設籍一年之認定為新
    生兒出生日往前算一年。
  (二)新生兒出生後,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。

三、每生育一胎補助新臺幣(以下同)八千元,雙胞胎一萬八千元,三胞胎(含)以上三萬元。
  符合前點規定之新生兒每位發放營養禮金六千元。

四、符合資格者,國內出生之新生兒於出生後三個月內;國外出生之新生兒於 出生後六個月內,備申請人
  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,至設籍之戶政事務 所(以下簡稱戶政所)申請,逾期視為放棄權利。

五、申請本津貼應以新生兒完成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所為受理單位,並以設籍該區之夫或妻為申請人。

六、經費來源: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。

七、經費核銷:戶政事務所繕造生育補助印領清冊一式二份,一份戶政事務所自存,一份於次月五日前報
  府核銷,年度結束後併同結餘款繳還本府。

八、若有偽造申請文件等相關情事,經查屬實,本府社會處應通知申請人繳回生育津貼及新生兒營養禮金
  補助金額。
九、 本市新生兒出生於中華民國一0四年一月一日至一0四年九月三十日,且產婦或其配偶設籍本市六個月
  以上,並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二款之規定者,亦有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之適用。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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