嘉義市婦女生育津貼暨新生兒營養禮金發放作業要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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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府社福字第1041604091號函修正 一、嘉義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貫徹憲法保障婦女社會安全政策,落實照顧婦女福利,補助婦女生育時 二、申請婦女生育津貼(以下簡稱本津貼)應符合下列規定: 三、每生育一胎補助新臺幣(以下同)八千元,雙胞胎一萬八千元,三胞胎(含)以上三萬元。 四、符合資格者,國內出生之新生兒於出生後三個月內;國外出生之新生兒於 出生後六個月內,備申請人 五、申請本津貼應以新生兒完成出生登記之轄區戶政所為受理單位,並以設籍該區之夫或妻為申請人。 六、經費來源: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。 七、經費核銷:戶政事務所繕造生育補助印領清冊一式二份,一份戶政事務所自存,一份於次月五日前報 八、若有偽造申請文件等相關情事,經查屬實,本府社會處應通知申請人繳回生育津貼及新生兒營養禮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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